研究題目:「日本產業競爭力強化法實務運作之法律意見-以企業實證特例制度及灰色地帶消除制度為中心」(期末報告,參見附件)
委託單位:國家發展委員會
受委託單位:萬國法律事務所
研究主持人:許懷儷律師
協同主持人:洪邦桓律師、陳映帆律師
研究期程:中華民國105年10月至105年11月
一、研究報告前言
日本自民黨政權自第二次安倍內閣於西元(下同)2012年12月26日上台後,為振興日本經濟即採用安倍經濟學(即大膽的金融緩和、機動的財政政策及促進民間投資的成長戰略,一般稱為三支箭(三本の矢)。而其中「促進民間投資之成長戰略」之關鍵,則掌握在於所謂「規制改革」,由於日本經濟長期以來不振的原因,多被歸究於「過小投資、過度規制、過當競爭」等三「過」之情形,因此如何消除此一「過度規制」之問題實關係到日本經濟是否得以振興。
安倍總理曾於2013年10月7日APEC企業領袖高峰會(CEO SUMMIT)中再度重申如要振興產業,提升日本經濟的活力,對於日本目前硬如岩盤般僵化的規制,需要以非常強而有力的方式進行改革。於2013年6月14日亦經內閣會議通過了「規制改革實施計畫」,除就所指定的數項重點領域項目實施規制改革外,更重要者係在揭櫫政府對於市場之規制,應該維持在得以處理「市場失靈」現象之最小限度內,並且應盡可能避免任何會對事業活動造成抑制之「過度規制」
在上述背景下,日本政府對於1999年已開始施行之「產業活力之再生及產業活動之革新之相關特別措施法」(日文:産業活力の再生及び産業活動の確信に関する特別措置法,下稱「產活法」)進行檢討,並提出新的法案「產業競爭力強化法」(日文:産業法競争力強化法)。產業競爭力強化法之立法過程,於2013年10月15日經內閣會議決定後,同日提出於國會,並分別於同年11月19日及12月4日經日本眾議院本會及參議院本會決議通過後,於同年12月11日公布。在募集各界之意見並制定相關施行令後,於2014年1月20日正式施行。
產業競爭力強化法係以提供「創業期」、「成長期」、「成熟期」及「停滯期」各個不同階段的產業,強化其產業競爭力之支援方案為其目的,包括本文156條及附則45條,觀諸其內容有部分係「產活法」時代下即已存在之制度(如事業再編、事業再生之順利推動制度;產業革新機構之支援制度;中小企業承繼事業再生之順利推動制度、中小企業再生支援體制之完備等),產業競爭力強化法除對該等制度進行必要修正外,基於改善前述所謂「過度規制」之問題,於產業競爭力強化法中建置了「新事業活動相關規制之特殊措施之完備及推動規制改革」(日文:新事業活動に関する規制の特例措置の整備等及び規制改革の推進)之章節,並於該章節下設計了二種制度,即「灰色地帶消除制度」(日文:グレーゾーン解消制度)(產業競爭力強化法第9條)及「企業實證特例制度」(日文:企業実証特例制度)(產業競爭力強化法第8條及第10條)。
換言之,向來日本的規制改革,係透過上而下之方式,由「國家」為單位、以「特定地域」為單位在進行,有別於此,產業競爭力強化法下之「灰色地帶消除制度」及「企業實證特例制度」毋寧是賦予了企業發動規制改革的能力與機會,故有謂此係一種以「企業」為單位之規制改革。
二、研究報告架構
壹、灰色地帶消除制度及企業實證特例制度之介紹
貳、灰色地帶消除制度及企業實證特例制度之運作現況
參、我國引進灰色地帶消除制度及企業實證特例制度之法制可能性分析
肆、結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