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研究針對世界銀行所發布之「2009經商環境報告(Doing Business 2009)」中「投資人保護」指標進行法制改革研究。以世界銀行「2009經商環境報告」為重心,參酌外國立法例,於我國現行法制架構下,提出具體增修條文建議案,以作為後續推動法制改革政策之參考。
本研究內容包括:(一)世界銀行「投資人保護」調查內容研析;(二)檢討世界銀行對我國「投資人保護」指標調查內容;(三)訪問世界銀行本地調查員(local partners)意見及釐清調查內容;(四)檢視我國現行法對「投資人保護」不足之處;(五)「投資人保護」排名領先經濟體法制內容研析;以及(六)提出強化我國「投資人保護」法制面建議及具體法律修正條文。對於我國「投資人保護」法制面,本研究所提出之建議及具體法律修正條文著重於關係人交易之核准與揭露、董事自我交易之責任,及股東對經理人及董事不法行為提起訴訟的能力三方面。
關於關係人交易之規範,本研究建議仍應以資訊揭露為主軸,但若關係人交易所涉資產達一定質量標準,則一方面應提升公司決議層級(例如須經股東會決議,或須經獨立董事或審計委員會之同意),另一方面也加強即時資訊揭露之要求,並建議強化揭露資訊內容之完整性。對於董事涉及自身利害關係之事項,則建議進一步要求董事應於董事會揭露此等利害關係事項,以維護投資人權益。
關於董事責任,本研究建議引進英美司法實務所建構之「經營判斷法則」,從實體法上減輕公司負責人之舉證責任,並引進實質負責人應與公司負責人負同一責任之立法。
關於股東對經理人及董事不法行為提起訴訟的能力方面,本研究認為現行法制已經賦予股東相當提訴與訴訟權利,故建議此方面應從司法實務執行面上加以改進,以利原告得於訴訟程序上捍衛其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