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銀行為評估各國政府採購法規的可及性及透明度,並試圖建立一個標竿原則,以提供各經濟體政策決定者參考,2014年選定10個經濟體為調查樣本發布第1年之《2015標竿政府採購報告》(Benchmarking Public Procurement 2015),其後2015年調查樣本擴增至77個經濟體發布第2年之《2016標竿政府採購報告》。
今(2016)年12月5日擴增樣本數為180個經濟體發布第3年之《2017標竿政府採購報告》,臺灣於近2年皆被納入此報告調查經濟體中;而此報告目前尚未進行全球排名。
報告包括兩大主題支柱:採購流程和申訴審查機制,涵蓋8個領域
♦ 支柱一:採購流程,分成6個領域
1.需求評估、招標及投標準備:這調查評估採購單位向潛在投標人提供的資訊品質,充分性和透明度。
2.投標提交階段:這調查衡量供應商必須滿足投標要求,以能有效完成投標並避免他們的投標被拒絕。
3.開標,審標和決標階段:這調查衡量法規框架和程序在多大程度上提供公平和透明的開標和審標過程,以及一旦最佳投標確定,透明地簽訂契約,並通知失敗的投標人採購單位的決定。
4.採購契約的內容和管理:這調查評估有關的契約執行階段的若干方面,包括採購契約的修改和終止,以及接受完成工程的程序。
5.履約保證:這調查評估履約保證的存在和要求。
6.供應商付款:這調查側重於供應商在契約執行階段收到付款所需的時間和程序。
♦支柱二:申訴審查機制,分成2個領域
7.向第一級審查機構提交申訴:此調查評估在一級審查機構提交投訴的過程和特點。
8.向第二級審查機關提交申訴:此調查評估提起申訴者是否可以向二級審查機構提出上訴;如果可以,其審查的費用和時間以及特點。
《2017標竿政府採購報告》調查內涵及數據顯示:
1.在遲延付款方面
(1)遲延付款阻礙了私營公司參與政府採購過程,特別是中小型企業(SME)在有限的現金流中掙扎。供應商需要及時,可靠地獲得付款;否則,其流動性和利潤可能受到損害,從而減少經濟增長。
(2)人均所得水平越高的經濟體,供應商必須等獲得付款的天數就越少。在32個高收入經濟體中,9個國家的遲延平均30至60天,而其餘23個國家確保及時向供應商付款。
2.投標保證金和履約保證方面
(1)投標保證金確保嚴格報價,並保證投標人不會以不合理的方式從採購過程中撤回投標。雖然對於應該要求的數額沒有明確的良好做法,但人們一致認為,不應將其規定達到妨礙參與的程度,也不應設定為低到允許無意義的投標。
(2)大多數經濟體已經有投標保證及履約要求,但對於如何決定投標保證金或履約保證並未強制規定。如果法律未限制採購單位對於決定投標保證金或履約保證之酌處權,則可能有害投標者之意願及增加供應商之負擔。
3.採購流程的數位化方面
(1)所有地區經濟體的改革趨勢,是推動線上採購。然而,在不同經濟體之間仍存有相當的差異:有的沒有線上採購入口網,有的具有提供一系列服務流程的完備電子採購平台,另有介於兩者間僅提供有限資訊的入口網站。
(2)採購過程中各方之間的資訊差異(資訊不對稱)可能給某方帶來不公平的優勢。資通訊技術(ICT)工具可以幫助縮小資訊差距並遏制這種機會主義行為。
4.申訴機制方面
(1)公平和透明的申訴機制的存在賦予了對採購程序的信心,因為它增加了以更公正和透明的方式進行採購的可能性。雖然不滿意的投標人應有權在採購過程的任何階段(決標之前和之後)提出投訴,但這種可能性並不普遍納入採購程序。
(2)有些經濟體法律框架甚至不考慮,在契約決標前有提出申訴的可能性。投標人必須等到招標過程結束,才能抗議任何不正當行為。這可能限制審查機構可以採取的糾正措施的有效性。
5.解決申訴所需的時間
(1)及時解決申訴以及存在法定時限,增加私營部門對此制度的信任,並鼓勵其參與公開招標。供應商不僅必須確信他們的申訴會毫不拖延地得到解決,而且還應確保他們的抗議能得到適當的時間進行審查。
(2)審查機構發布決定所需的時間差別很大,從2天到450天不等。此外,審查決定發布所需的時間與經濟體的收入水平不相關。即使在經合組織的高收入經濟體,也出現了延誤。
附註
1.《2017標竿政府採購報告》(Benchmarking Public Procurement 2017) 報告參見附件1,或http://bpp.worldbank.org/~/media/WBG/BPP/Documents/Reports/Benchmarking-Public-Procurement-2016.pdf?la=env 下載。
2.《2017標竿政府採購報告》臺灣調查參見附件2。